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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促黨李承龍破壞石狛犬辯言論自由 被高院打臉判刑定讞

李承龍等4人,被控去年到北市北投逸仙國小,打碎校門前兩隻石狛。(資料照)

李承龍等4人,被控去年到北市北投逸仙國小,打碎校門前兩隻石狛。(資料照)

2018/10/09 12:2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華統一促黨黨員李承龍等4人,被控去年到北市北投逸仙國小,打碎校門前兩隻石狛犬,致外觀功能喪失,一審依毀損罪判李5月,另3人4至5月不等徒刑,上訴後,李主張雖有毀損逸仙國小兩隻石狛犬行為,卻是表達其政治理由,屬言論自由範疇,高等法院認定李等人所為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考量石狛犬先前遭破壞原貌,且未列「一般古物」,文化價值不高,今改判李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另外被告邱晉芛、王啟鑌、呂承遠3人,亦分別獲高院改判減輕為4月徒刑、拘役70天、50天,均可易科罰金定讞。

高院判決指出,李承龍等人持敲打逸仙國小所有的石狛犬行為,造成嚴重損害,縱使李承龍等人主張欲表達反對日本殖民統治的皇民思想的理念,仍應採其他合法、和平和理性的方式表達,不得以侵害他人基本權利的方式為之,明顯已逾國家保護言論自由的最大範疇,並非憲法保障的象徵性言論。

李承龍與邱晉芛因個人政治傾向,不滿兩尊石狛太放置在逸仙國小門口,去年5月28日晚間到逸仙國小門口,持鐵鎚敲爛兩隻石狛犬的腿部等處,29日被士林地院聲押獲准,同黨成員王啟鑌、呂承遠得知後不滿,30日凌晨也赴逸仙國小,由王持木棍敲擊其中一隻石狛犬,呂持在一旁拿手電筒抱風照明,還開直播證明。

審理時,李承龍主張,石狛犬不算歷史文物,根據內政部1974年公布的「清除台灣日據時代表現日本帝國主義優越感之殖民統治紀念遺跡要點」,這些東西不應該放在門口。

4人的律師團指出,敲擊石狛犬行為屬「象徵性言論」,也是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一審均判李、邱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沒收犯案鐵鎚;王、呂為累犯,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上訴高院。

高院開庭時,李坦承有敲毀石狛犬犯行,但主張是言論自由範疇,甚至指所為是反諷言論自由已過頭,「過度的言論自由就不是言論自由」,此案逸仙國小並無兩隻石狛犬的所有權,並非拾獲即有所有權,並稱「整個事件荒謬到極點」。

逸仙國小委任律師主張,李等人用法律允許以外的手段表達任何主張,已明顯觸法,應受法律制裁。

統促黨李承龍(右)破壞石狛犬辯稱是言論自由,被高院打臉判刑4月定讞,邱晉芛(左)則是改判4月徒刑,兩人均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統促黨李承龍(右)破壞石狛犬辯稱是言論自由,被高院打臉判刑4月定讞,邱晉芛(左)則是改判4月徒刑,兩人均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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