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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騙少女自拍裸照 剛滿18歲男子恐難輕判

林男以贈送當時iPhone6手機為由,引誘少女自拍裸照及自慰影片傳給他觀賞,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起訴。圖為iPhone6手機照。(記者彭健禮攝)

林男以贈送當時iPhone6手機為由,引誘少女自拍裸照及自慰影片傳給他觀賞,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起訴。圖為iPhone6手機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8/05/12 12:2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林姓男子於快滿18歲時,透過LINE結識國中一年級少女,並成為臉書好友,數月後,他當時以贈送iPhone6手機為由,引誘少女自拍裸照及自慰影片傳給他觀賞,被少女家長發現。林男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起訴。法界人士認為,林男涉犯時已滿18歲,恐怕不像可以「兩小無猜」輕判。

林男於2016年8月間,透過LINE認識居住在雲林縣1名未滿14歲的國中一年級少女,林男於當年9月中旬滿18歲。2017年1月上旬某日晚間10點多,利用臉書與少女視訊聊天時,以贈送iPhone6手機為由,引誘少女拍攝自拍胸部、下體裸照及自慰影片,傳輸給林男觀賞。

事後,少女家人在少女的臉書即時通訊軟體內,發現少女與林男的交談紀錄及傳給林男的自拍裸體照,報警處理。

林男坦承因一時衝動、好奇,才會利用以贈送iPhone6手機為由引誘。苗栗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起訴,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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