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竟掉出改造手槍 水電工判刑3年4月
2018/04/01 13:0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46歲陳姓水電工去年5月帶著改造手槍搭捷運,在永寧站月台等車時,腰際上的槍枝卻不慎掉落,民眾發現後報警,警方在台北車站逮獲陳男,當場查獲改造手槍1把、改造子彈17發及手銬1副;台北地院考量陳為累犯,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陳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領有輕度精神障礙證明,曾有槍砲、搶奪、妨害公務等前科;去年5月22日上午8時許,陳男前往捷運永寧站前,向綽號「阿明」的男子取得以白布包裹、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以及非制式子彈共17顆,而後將槍插在腰際步入捷運站內,前往月台等車,準備搭乘往南港展覽館方向的座車。
陳男等車時,一個不小心,腰際槍枝竟掉落,所幸並未走火,但因適逢上班尖峰時間,他彎腰撿槍的動作已引起熱心民眾注意,該名熱心民眾隨即不動聲色,尾隨陳男搭車,再伺機打110報案逮人;警方獲報後,為免引發民眾恐慌,火速派員上車沿途監控,並趁陳男在台北車站下車時,一舉將他逮捕到案。
法官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供稱案發當日是受鄭姓友人指示,向綽號「阿明」的男子取得槍彈,準備要把槍彈交給鄭男;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鄭男罪嫌不足,已將鄭男不起訴;因此,法官認為,本案不符合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官認為,陳男無視政府禁令,非法持有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及子彈,對社會治安的威脅非輕,也對他人的身體、生命構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槍彈從事不法行為,因此依非法持有具殺傷力的槍枝罪,判陳男3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