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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照太超過 小三判賠12萬元

蘇女與馬男出遊親密照「太超過」,雖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士林地院民庭仍判她須賠馬妻12萬元。(記者黃捷翻攝)

蘇女與馬男出遊親密照「太超過」,雖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士林地院民庭仍判她須賠馬妻12萬元。(記者黃捷翻攝)

2017/09/13 15:26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蘇姓女子勾搭已婚的馬姓男同事,兩人還多次出遊,合拍臉貼臉、吻臉頰及共躺床上的親密照。馬妻認為兩人有染,憤而提告,士林地院民事庭認為,雖無法證明兩人通姦,但親密照確實「太超過」,已侵害馬妻的配偶權,判蘇女須賠馬妻12萬元。

馬妻提告指出,她與馬男2008年底結婚,蘇女卻無視婚姻關係,暗地與馬男維持情侶關係,2012年間兩人被抓包,馬男就向她承諾會中斷不倫戀情,之後卻仍與蘇女藕斷絲連。

馬妻指出,去年她發現蘇女與馬男共同出遊的親密照片,以及雙方甜言蜜語的書信、卡片,這才驚覺兩人可能發生性愛關係,她身心受創,因此請求蘇女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

馬妻並提出照片,證明馬男與蘇女於2011至2015年間,曾共同出遊動物園、猴硐、桃園、宜蘭及馬祖等地,照片中兩人有臉貼臉、倚靠胸膛、互相摟抱、親吻臉頰等行為,甚至還有共躺床上的合照。

蘇女否認不倫戀情,辯稱馬男婚後兩人只偶爾聯繫,且是因為馬男常以自殘相逼,甚至暗中跟蹤她,她不得已才未完全斷絕聯繫,且來往的卡片只是朋友間祝福、問候,兩人並未有越軌行為。

法官認為,馬妻提出的證據,雖不足以證明馬男與蘇女通姦,但侵害配偶權行為並不限於通姦,兩人出遊合照的親暱行為,逾越普通朋友範疇,超過社會通念的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圓滿的程度,考量蘇女加害情形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將賠償金酌減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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