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200元小費遭控業務侵占 服務生獲判無罪
2016/10/13 15:51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張姓男子在羅東鎮的「長疆羊肉爐」擔任服務生,因將收取的小費200元占為己有,違反店內規定,店家因此報警處裡,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即使被告與店家有約小費屬店家,但無法斷定客人是否要將小費給店家,加上違約屬民事上的問題,所以判被告無罪。
判決書指出,27歲張男擔任位於羅東鎮的「長疆羊肉爐」的外場服務生,負責上菜及收款結帳,去年10月,於店內工作時,收到一名客人給予的小費200元,但未告訴店家占為己有,店主認為張違反店內「店員需將收取之小費全數交於店家」之規定,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後,遂報警處裡。
張男於審理時辯稱,沒有任何業務侵占的行為,也沒有與店家約定「店員需將收取之小費全數交於店家」,當日收取200元的小費,是因為客人認為他服務態度良好才贈與,並非店家所有的財物。
法官認為,店家與被告即使有「店員需將收取之小費全數交於店家」的約定,但被告未依約定將小費給予店家,屬於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的問題,加上該桌客人並未言語明示,要將小費給店家,而是直接將200元給被告,應屬張男個人所有,與告訴人並無相關,不構成業務侵占要素,所以判決張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