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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誤信房仲專業卻背奢侈稅 房仲判賠187萬

黃姓女子委託房仲公司出售房產,後被課奢侈稅加罰鍰187萬餘元,她不滿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房仲對奢侈稅、實價申報登錄等問題不熟,卻要賣家「放心,我們是專家」,判賠187萬餘元。(情境照)

黃姓女子委託房仲公司出售房產,後被課奢侈稅加罰鍰187萬餘元,她不滿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房仲對奢侈稅、實價申報登錄等問題不熟,卻要賣家「放心,我們是專家」,判賠187萬餘元。(情境照)

2016/09/22 19:1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黃姓女子100年間,委託房仲公司出售房產,因持屋不滿2年,且該處曾是她的設計工作室,被課奢侈稅加罰鍰187萬餘元,她不滿認為房仲告知戶籍有登記在該屋就符合自住條件,不會被課稅,害她背稅,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房仲對奢侈稅、實價申報登錄等問題不熟,卻對賣家說「你放心,我們是專家,聽我們的才對」,判賠187萬餘元。

黃女主張,100年間,她購買房屋後與丈夫同住,並作為室內設計室辦公用,但兩人離婚後,委託房仲出售房產,她擔心有奢侈稅問題因此不斷詢問,劉男以肯定的口氣回說:「只要你的戶籍有登記在房屋,就符合自住條件,不會被課徵奢侈稅」她相信對方是專業人員,同年12月以1000萬元出售,去年間卻收到國稅局公文指她漏報奢侈稅。

黃女指,劉男所謂的「自住」免課稅,有三大前提,如「夫妻僅有一棟房屋」、「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及「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她信賴對方專業,卻因此被課奢侈稅加罰鍰187萬餘元,因此提訴。

房仲公司則主張,雙方簽定的委託銷售契約並無載明有調查計算,或告知賣家是否應繳納奢侈稅稅捐或代為申報稅額義務,且劉男僅有告知相關法條規定,強調符合自用條件,且將戶籍遷入,就不用課奢侈稅,並未說明是否要繳奢侈稅或是要繳納多少奢侈稅稅額,至於何謂「自用條件」,當然排除房屋有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對方不得臨訟卸責。

法官審理認為,劉男是該公司的經紀營業員,對「房屋買賣是否符合奢侈稅免徵條件」事項,有受賣家諮詢及回覆義務,屬銷售房屋委任事務之一,但賣家詢問奢侈稅問題時,劉男卻提供錯誤、不完整資訊,因此判房仲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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