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絕重大要犯逃亡 法務部籲速修刑事訴訟法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被告棄保潛逃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公信,法務部指出,為有效打擊犯罪,彰顯司法正義,除「追錢」方面,日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沒收新制外,呼籲各界共同努力,完成防逃最後一哩路,儘速完成修正刑事訴訟法,如修法規定被告宣判時有強制到庭義務,否則即予通緝,判相當刑度者應當庭羈押,以阻絕被告逃亡潮。
法務部官員指出,對重大犯罪防逃機制,政府現從法制面二層次著手,即「追錢」與「追人」。在「追錢」部分,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沒收新制,新法實施後無人能再因不法行為獲利,剝奪一切犯罪所得,從源頭即阻絕犯罪動機。
法務官員表示,其次,政府應致力推動「追人」的相關法制修訂,才是首要重點。歷年來,如陳由豪、曾正仁等重大經濟要犯潛逃事件不斷,各界多指摘是相關機關未盡防逃職責所致,但法務部研究認為,現行防逃機制無法真正防止逃亡,因為該機制不具強制力、不能拘束被告自由,只能目視觀察、跟蹤尾隨,被監控的被告只要進入人潮眾多之公共場所,輕易即能躲藏逃匿,為此,司法警察機關卻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資源,不但不能達成防逃目的,還嚴重排擠司法警察機關原有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之業務,顯然是高成本、低效益作法。
因此,真正問題癥結,是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缺漏、不足,例如,規定宣判時被告不需到場,導致宣示判決淪為一個可有、可無程序,宣判時被告既然可以不到,法官縱然判處重刑,也無法立即對該遭重判之被告羈押,就被告而言,宣判時可憑自己喜好決定是否到庭,一旦得知判處重刑時,自然心生逃亡企圖,也因行動自由,可以從容策劃逃亡。
官員指出,94年起即建議修改刑訴法,建議修訂防逃機制,如參考德、日、美等立法例,均明定被告到庭聽判是其權利,也是義務,同時規定一旦法院宣告重刑時,此時因被告逃亡風險增高,法院應接續審酌是否當庭羈押,可惜始終未獲重視。
為徹底防範被告逃匿問題,法務部指被判重刑的被告,如前檢察官井天博被判11年半、夜店殺警案被告被判8至13年,均被認定犯罪情節重大,依現行制度,卻獲保釋在外,行動自如,仍能夠逛街、看電影,喝下午茶,與未經被起訴者,一樣能夠到處趴趴走,當逃匿事件不斷時,此情形已不是個案問題,因此法務部今呼籲各界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阻絕被告逃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