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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淪報復工具 該怎麼辦?

書類揭露地址 害人好慘

書類揭露地址 害人好慘

2016/04/02 06:00

〔記者陳慰慈、涂鉅旻、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湯景華依判決書住址縱火尋仇,引發社會震驚,新北地院指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法界人士建議,判決書只要揭露足以辨別出特定被告身分即可,地址不一定得全都露。

新北地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51條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地,並無告訴人資料;民事判決書依民事訴訟法226條規定,除與刑事判決書相同,還會有原告地址。

新北地院表示,除性侵案、少年案等不能公開的案件,判決書正本中被告的人別資料均得依法揭露,當事人如要求隱匿住家地址也不行,因於法無據。

是否要修刑事訴訟法?立委們意見不一。立委蔡易餘建議修法,用代號蓋住判決書原有資訊,立委顧立雄認為本案屬「個案」。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如外界認為有安全疑慮,會研究是否向司法院建議適當隱匿;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則認為,有心尋仇難防,最好從教育著手。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地址並非必要資訊,建議依案件種類修法,但他不建議全面一律不揭露,以防範院、檢逃避監督。

律師蔡皇其建議法院未來在開庭時可主動詢問原告及被告,是否想隱匿部分人別資料,如要可主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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