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徵收土地通知未以送達日為起算日 大法官指違憲

2015/07/31 17:1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31號解釋,民眾土地被主管機關徵收時,如徵收通知遲延送達,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應在公告期限30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領取抵價地,上述規定未以書面通知送達日為起算日,不符憲法的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從今天起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同時指出,主管機關寄發徵收通知時,應一併告知抵價地的地價,如地主考慮領取補償費,並對補償價額提出異議時,申請發給抵價地的期間應否展延,主管機關也應一併檢討。

本案為嘉義市政府辦理「湖子內」地區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從98年8月3日到9月2日共30天,但嘉義市政府在同年8年5日才送達通知書,石姓地主輾轉得知土地被市政府徵收後,連忙在同年9年4日向嘉義市政府申請發給抵價地。

市府認為地主逾期申請,拒絕發給抵價地,地主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本案釋憲成功後,石姓地主可據以申請再審。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