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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教職員2度退休年資 大法官宣告違憲

    2015/06/18 16: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0號解釋,大法官認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限制公務員已領退休金或資遣者,轉任或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與前次退休合併計算年資,最高只算35年違憲,今天起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認為上述最高標準限制的條文違憲,欠缺法律明確授權,增加法律未規定的限制,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推動修法或制訂具體明確的法規命令,否則一年後失效。

    解釋文指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制已領退休金或資遣者,轉任或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後,再辦退休時,退休金基數連同先前年資合併計算後,最高不得超過35年、給與53個基數,且給與以百分之7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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