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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合併年資限計35年 大法官宣告違憲

有關軍公教退休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再退休後年資計算法規,合併計算限制最高到35年,大法官今宣告違憲。(情境照) 

有關軍公教退休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再退休後年資計算法規,合併計算限制最高到35年,大法官今宣告違憲。(情境照) 

2015/06/18 20:0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18日)針對軍公教人員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作成釋字第730號解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有關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後最高只能計35年,大法官認定規定缺乏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宣告違憲。

本案源於聲請人林姓婦人和呂姓男子因為退休金年資採計爭議,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仍不服,聲請釋憲。林姓婦人曾任臺南師範專科學校工友,退職並領取退職金後,再任臺南大學組員,並於98年1月間退休;呂姓男子則是先任職於臺電公司,退休後再任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授,於98年間退休。

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軍公教退休人員已領退休金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二度退休後,在合併計算年資時,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及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只計到35年。林姓婦人和呂姓男子服務年資合併計算都超過35年,不服退休權益遭到不當限制,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才會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30號解釋,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增加法律所無知限制,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規定的財產權,且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宣告違憲,並要求相關機關於解釋公布後1年內完成相關規定修法,若屆期未完成修法者,就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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