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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艦4年3海損 2前艦長被彈劾

台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監察院昨彈劾造成海損事件的2名前台南艦艦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料照)

台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監察院昨彈劾造成海損事件的2名前台南艦艦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料照)

2016/12/14 06:00

〔記者林良昇、邱俊福/台北報導〕海巡署二千噸級台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有高達八四八天停航,比能正常行駛的時間長,維修金額高達三億八千萬餘元,雖有保險分擔,卻造成後續海巡署船艦保險條件不利,監察院昨彈劾造成海損事件的前台南艦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停航848天 維修金額達3.8億

海巡署昨表示尊重監院的彈劾,發生首次海損時的艦長江東興,事後被記大過並調整服務地區,發生第二、三次海損的艦長楊志成,則分別記申誡二次及大過懲處,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海巡署除會檢討改進,也將加強人員教育訓練,避免再發生類似案件。

台南艦隸屬於海巡署南機隊,負責東沙及南沙海域巡弋,二○一○年十一月成軍服役,次年五月十二日,與陽明海運柏明輪碰撞,停航四三五天,隔年八月卅日又在金門料羅灣擱淺,停航一二五天,二○一三年十二月廿二日則在東沙海域觸礁,停航二八八天。

監委調查,台南艦第一次發生海損時,當時艦長、現任海巡署中機隊艦長江東興雖用雷達發現柏明輪,並發現柏明輪亮紅燈,卻未依規定避讓,甚至還離開駕駛台回艦長室,讓沒有適任證書、依法不能當值擔任駕駛的船員駕駛,在六分鐘後,台南艦就與柏明輪發生撞擊。

監委表示,台南艦發生第二、第三次海損的艦長、現任海巡署南機隊視察楊志成,則分別因未注意退潮水深不足,未申請拖船協助、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導致兩次擱淺。

調查指出,台南艦第一次海損,法院判決維修費用為二億二六三三萬餘元,第二次維修費用三○五○萬餘元,第三次維修費用一億二五一一萬餘元,三次均因有保險理賠,海巡署自行給付金額合計為一五一○萬元。

造成船艦後續保險條件不利

監委認為,三次海損雖然有保險理賠,但出險金額龐大,造成海巡後續船艦保險條件不利,甚至在第二、三次海損後,造成二○一五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形同置總船價高達一六八億餘元的海巡各式艦艇於無形風險中,影響深遠。

監院昨通過彈劾江、楊二人,監委高鳳仙指出,海巡署內部認為,台南艦海損皆是艦長應負最大責任,高更批評,第二、三次海損都是楊志成自認技術很好才造成擱淺觸礁,和江東興的輕忽,造成台南艦四年內有高達八四八天停航,無法發揮巡航功能,海巡署監督不力、懲處也慢,沒有盡好責任。

監委楊美鈴則說,兩位被彈劾者都是「便宜行事」,未遵守規定,若海巡署持續便宜行事,對海巡署船艦造成不確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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