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欺納組織犯罪 從重量刑
2016/09/09 06:00
政院修正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電信詐欺犯罪情形日趨嚴重,嫌犯境外犯罪嚴重破壞國家形象,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台灣嫌犯在國際上的電信詐欺行為也將受到規範。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尋求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修正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組織性結構。
法務部表示,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嚴懲。
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