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欺納組織犯罪 將從重量刑
2016/09/08 13:34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近來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組織犯罪的定義將重新定義,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台灣嫌犯在國際上的電信詐欺行為也將受到規範。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中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尋求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根據現行條文定義,犯罪組織指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的組織。修正後則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逾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組織性結構。
法務部表示,近來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必須有效予以遏止,而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嚴懲。
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至於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加重二分之一。若是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招募,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