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擬「監督條例過渡條款」 民團:對中談判不許打假球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但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兩團體認為,各版本草案都沒有溯及既往,是嚴重立法缺失,加上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也提出「政治協議沒有定義是『打假球』」問題,因此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的「政治協議定義」與「監督條例過渡條款」,並呼籲朝野立委,建立對中談判的民主防衛與民主監督機制,「通通不許打假球」。
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徐偉群指出,江啟臣批評政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3條修正草案對「政治協商」定義太模糊、立院無法監督、條文內容像在打假球,上述說法都是正確的,因此要補破洞,增列條文明確定義「政治協商」。
徐偉群說,他們將「政治協商」定義為:在延續和平非武裝衝突狀態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商定雙方在國際上的代表或地位,或其他關於雙方政治關係之所有約定,但還是必須經過雙修憲高門檻才可以,此外,只要涉及主權定位、自由民主憲政等問題,通通不能談。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各黨派共提出6版本監督條例,卻對於生效前的協議沒有溯及既往,是嚴重的立法缺失,因此經民連要提出過渡條款補足未進行的國會監督、公民參與、資訊公開、衝擊評估程序。
經民連草擬的「監督條例過渡條款」針對談判中、審議中、未完成備查程序且實施中3種協議加以規範;其主張,在監督條例施行前已展開談判、未簽署協議的議題,政院應該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並公布檢討報告。
經民連主張,包含服貿協議、租稅合作協議等審議中協議,政院須執行兩階段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向立院提出施行準備之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立院得要求退回協議之決議,或逐條逐項審查、表決,並得經院會決議為通過、否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之決議;未完成備查程序之實施中協議,政院應辦理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就續行協議、要求重啟談判、終止協議、加強行政配套措、加強立法配套措施等6種組合選項提出方案,提請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