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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眼遭球擊傷 西苑高中棒球教練不起訴

2016/03/30 08:00

檢︰練習場上常態 風險應自負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西苑高中棒球隊蔡姓教練帶領棒球隊員進行打擊訓練,又指示隊員撿拾四周散落棒球,林生在撿拾之際,遭飛球擊中左眼,造成嚴重傷害,林生家屬控告蔡姓教練業務過失傷害,台中地檢署認為,這是練習場上的常態,練習守備與撿球之風險,應該自負,難以苛責被告,給予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103年7月1日上午,西苑高中蔡姓教練帶領棒球隊10餘名隊員到櫻花棒球場進行打擊練習,負責外野守備位置者,當打擊者擊出後,非自己守備的方向,則有時間順手將散落的球回傳。

但是林姓隊員正在撿球時,一旁隊員大喊「球來了」,林生一抬頭,剛好被棒球擊中左眼,造成左眼眶骨折、眶下緣骨折、眼球挫傷、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外傷性黃斑部病變等,林生及家屬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發現在做打擊練習時,打擊者及投手外,其餘就守備位置來說,內野之守備,需等內野手傳回之後,再進行下一次打擊,但是外野因為距離遠,守備可以明顯看到球的方向,反應的時間也較長,所以不需等球回傳,或是已經撿起球之後,再進行下一輪打擊,一般練習場都是如此。

所以外野手要自行注意球的落點,決定自己是進行立即守備,或是順便撿球,林生已進行多次打擊練習,都是這種模式,法律難以期待球隊教練可以注意到這些細節,所謂「法不強人所難」之法理原則,難以刑責來要求被告,應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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