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登記沒公開 21年婚姻如夢一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女子與李姓男子在21年前結婚,劉女卻在今年提出「婚姻無效」訴訟,還請當年雙方證人出面作證,當時只有簽名蓋章,沒有宴客,也沒有告知親友,台中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民法規定結婚要件是公開儀式,2人沒有宴客等公開儀式,因此,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撤銷雙方結婚登記,這場長達21年的婚姻,宛如南柯一夢般歸零。
當年簽名證人︰沒宴客儀式
劉女於法院審理時表示,她與李男是在1994年7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隔21年後,她請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理由是當時雖辦理結婚登記,卻沒有宴客,沒有告知親友等公開儀式,這場婚姻屬於無效。
女提婚姻無效 男同意「離婚」
劉女還請當年雙方的介紹人出庭作證,證人異口同聲表示,2人的結婚證書雖然是由他們簽名蓋章,但當年並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也沒有宴客或告知親友,親人當時都不知2人結婚。
法院的最後言詞辯論庭,李男沒有出庭,不過,他在審理時說,他同意「離婚」,僅希望劉女能清償向他借貸的錢,至於2人當年是否有公開儀式,李男表示,事隔久遠,他早就忘了。
不過,台中地院認為,2人結婚當時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所以,劉女所提出的「婚姻無效」訴訟,卻大有問題。
法院認為,「婚姻無效」指的是有結婚的事實,卻因法律問題而無效,例如已婚的張三,冒名與其他女子結婚,雖有宴客等公開儀式,也向戶政機關登記,但因張三違法而無效,另外,依據家事事件法規定,婚姻訴訟另有「婚姻關係不存在」,指的是沒有結婚的事實,但卻有婚姻的形式。
法院判決屬婚姻關係不存在
法院認為,這2人屬於「婚姻關係不存在」,劉女與李男沒有公開儀式,沒有結婚的事實,但卻有婚姻的形式(戶籍登記為夫妻),據此判決2人「婚姻關係不存在」,2人之間子女等親屬的扶養權利義務,還有財產繼承等權利,也一併「除去」,結婚登記撤銷,全案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