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公設地 可鼓勵私人投資
2015/07/02 08:00
〔記者簡惠茹/宜蘭報導〕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受限於政府財源時,取得作法有幾種變通方式,分別是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或鼓勵私人投資興建。
縣府建設處表示,地主可以提出以容積移轉要求,找另一塊土地作為接受基地,將被徵收土地的容積,也就是總樓板面積換到該土地,地主可向建設處提出申請,容積移轉地區僅限同一個都市計畫內的土地。
另,還有公、私有土地互換的方式,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之二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已被劃設超過二十五年的土地可以優先辦理。
此外,部分公設用地例如市場與停車場用地,可以採取BOT公辦民營方式由民間籌設。建設處副處長林國民說,如果公設用地是停車場,縣府可以與地主協調出資經營停車場,還未開發的市場用地,也可以請私人團體投資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