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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示少女變性侵 神棍判刑4年6月

2016/07/30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十七歲少女與男友偷嚐禁果,父親得知後,請開神壇的王姓友人為女兒講道,王男載少女到摩鐵檢查,反被指控開示變性侵,少女哭訴王男藉檢查處女膜,對她性侵得逞,雙方十五萬元和解,檢警獲報主動偵辦,高雄高分院昨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四年六個月,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可上訴。

據了解,少女父親因顧慮對方背景複雜,起初不願告官,得知性侵案需通報,沒驗傷就帶女兒返家,事後家人透過民代找對方簽和解書,王男同意支付十五萬元和解金,後因醫院社工仍將全案通報警方,屏東檢警偵辦後將王男起訴。

判決指出,被告王男(六十四歲)在屏東開設神壇,一○三年間,少女偷嚐禁果被父親發現,為阻止女兒繼續與男友交往,父親託被告對少女講道、開示,反見少女可欺,竟利用她想保護男友的心態,謊稱到要摩鐵檢查處女膜,若沒破掉男友就不會有事。

少女不疑有他被載往汽車旅館,少女圍浴巾接受檢查,不料對方壓住她性侵,她因害怕用浴巾蒙眼,不敢反抗喊救,事後被告將少女載回住處,王男離去後,少女詢問父母對他了解多少,母親見她神情有異,不斷追問,少女才哭訴遭被告性侵。

被告喊冤,辯稱少女上車後大吵大鬧,要求載她找男友,還一直哭求去摩鐵梳洗,為安撫她才同進汽車旅館,但只有少女進去房間,他則留在汽旅車庫,根本沒有進入房間,不可能對她性侵。

此外,因少女父親找議員要求和解,為了息事寧人,才同意支付十五萬元和解金,當時曾向議員表示沒有性侵,不解為何和解書上卻記載「性侵」兩字,況且對方言明已拋棄民刑事追訴權,以為日後不會有事才簽名,並表示當時進汽旅後,曾打電話告訴少女的父親。

少女父親證稱被告曾打一通電話,但不知其位置,印象中被告說在開導女兒,若知道他與女兒是在汽旅,絕對會抓狂衝過去找他,法官不接受被告說詞,認為少女與被告不熟且無怨,不需編謊誣陷,因顧及雙方和解,亦未使用暴力侵害,判被告四年六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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