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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明成強壓性侵女導遊 不滿判刑而上訴被駁回

    火燒車司機蘇明成遺照。(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火燒車司機蘇明成遺照。(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2016/07/30 14:31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根據判決書指出,駕駛蘇明成於102年10月11日,與1名女導遊配合接待7日遊的中客團,隔天晚上入住花蓮縣花蓮市1間商務旅館,蘇男住209號房,女導遊住在208號房,女導遊趁空檔到蘇男房間討論隔天行程異動,直到晚上10點女導遊離開時,遭蘇男強行拉住、壓在地上性侵。

    判決書指出,女導遊被壓制在地後,蘇男一手壓住在女導遊胸部,另一手強扯她衣褲強行親吻胸部並以手指性侵,女導遊高喊救人但嘴巴隨即被摀住,蘇男想進一步性侵時,女導遊趁機拉扯他下體後奪門而出向櫃檯人員求救,在櫃檯人員陪同下找回遺落的眼鏡、項鍊。

    判決指出,女導遊當晚把過程告知旅行社,由於隔天就要出發到台北,臨時無法派其他人到花蓮代班,旅行社要女導遊暫緩報案,等到隔天返回台北有人接團後再處理,女導遊在交班後由丈夫陪同報案並到醫院驗傷。

    蘇男一審被花蓮地院判5年、賠90萬元,他不滿上訴到二審,花蓮高分院今年6月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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