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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司法認證管中閔違法兼職

公懲會2日在司法院三樓召開記者會,說明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判決申誡。(記者塗建榮攝)

公懲會2日在司法院三樓召開記者會,說明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判決申誡。(記者塗建榮攝)

2019/09/03 05:30

〔記者陳慰慈、黃捷/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擔任公職期間,匿名替「壹週刊」寫了二十七期社論,每篇賺取兩萬五千元稿酬,遭公懲會判申誡處分確定,有法界人士認為,此判決的真正意義在於,管中閔是「司法認證違法兼職」。

管中閔違法兼職行為發生於二○一六年五月二日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加上管是政務官,懲處種類僅申誡和撤職兩種。

律師鄭文龍表示,管的稿件報酬跟一般投稿者不同,已屬特約性質,違反公務人員任職規定中的「一般公務員兼職涉及到職務跟利益的重疊」。而管當時擔任部會首長,牽涉的是政媒兩棲的利益衝突違反,兼職違法情節嚴重。對於管被判處申誡,鄭說:「我覺得判太輕了,不痛不癢」、「撤職才符合其行為嚴重性跟他的身分」。

律師黃帝穎認為,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公懲會過去大多是判決申誡,因此就本次管案,雖沒有特別加重,但也不算放水,真正的意義在於管是「司法認證違法兼職」。

黃帝穎說,政務官員掌握公權力,媒體負責監督公權力,民主國家原則上本就難以容許「政媒兩棲」,過去政府官員、首長若被認定違法,通常都會辭職負責,如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就因爭議閃辭;管案拖到現在已耗費很多司法資源,既已被認證違法,他身為教育人員,為人師表更應自我要求,知所進退。

中興大學前校長、刑事法律專家兼律師黃東熊表示,管中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替週刊寫社論,有違公務員職務尊嚴,公懲會判申誡已有懲戒效果,處分不會太輕也不會太重,判決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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