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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近500萬!陸美祈繳回犯罪所得 判刑3年8月

民進黨台南市議員陸美祈詐領助理費近500萬元,被判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資料照)

民進黨台南市議員陸美祈詐領助理費近500萬元,被判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資料照)

2018/07/14 20:5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民進黨台南市議員陸美祈涉找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是7年以上重罪,但她聲稱服務處開銷龐大,是一時失慮才犯罪,絕未中飽私囊,服務處支出金額遠超過服務處幹部鄭文欽匯回的金額,加上她繳回491萬2976元犯罪所得,地院審理認為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減刑條件,判處陸美祈3年8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陸美祈在2010年開始擔任市議員,與鄭文欽幹部共謀,由鄭找來妻女擔任服務處助理,但實際上未拿薪水,轉交給陸美祈,鄭文欽甚至以解聘、再次回聘方式替虛聘的鄭妻加薪,薪水到達6萬多元,在陸美祈第一屆議員任期期間,就詐領了300多萬助理費、春節慰問金等。

陸美祈第二屆任期時,鄭文欽以相同手法再詐160萬餘元,兩屆加起來共詐領了近500萬元。

案發後,陸美祈繳回所有犯罪所得,辯稱她是一時失慮,才會犯下錯誤,應該適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不過,地院認為,陸美祈擔任兩屆市議員,應該很清楚助理費不是議員薪水,且身為直轄市議員,應具有高度的法律知識,也應該守法,但兩度詐領助理費,顯然非一時失慮,不適用刑法59條。

另外,陸美祈所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已經繳出犯罪所得,依據同法第8條,已經減刑,用最低刑度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客觀上已憐憫陸美祈狀況,難再用刑法第59條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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