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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違規間隔6分鐘 辯「一行為不二罰」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是否被人尾隨檢舉,與劉男的違規無關,兩次違規已隔6分鐘,劉男已行駛數個路口,自當受罰,判決劉男敗訴確定。(示意圖)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是否被人尾隨檢舉,與劉男的違規無關,兩次違規已隔6分鐘,劉男已行駛數個路口,自當受罰,判決劉男敗訴確定。(示意圖)

2017/09/15 16: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男子開車不守規矩,短短6分鐘違規兩次,被人尾隨錄影舉發,中市警方依民眾提供的錄影,分別開出2張罰單,罰鍰共3600元,劉男卻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兩次違規間隔僅6分鐘,距離也僅4.2公里,且他被人惡意尾隨檢舉,開兩張罰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應該全部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是否被人尾隨檢舉,與劉男的違規無關,兩次違規已隔6分鐘,劉男已行駛數個路口,自當受罰,判決劉男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劉男在去年10月11日中午11時9分,開車行經中市松竹路三段佔用慢車道,6分鐘之後,同日11時15分,他於中彰快速道路又任意往左跨越槽化線,直接切入車道行駛,被人錄影下來,寄給中市警局五分局與六分局,兩分局分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處罰600元罰鍰,以及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行駛快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處3000元罰鍰,合計3600元罰鍰。

劉男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從檢舉的錄影畫面推論,他是被人尾隨惡意檢舉,檢舉人還為了拍攝他,可能有違規超速等惡意行為,另外,兩次違規的時間僅間隔6分鐘,距離也僅有4.2公里,警方處罰顯有瑕疵錯誤,罰單應該要全部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次違規都屬實,劉男自當受罰,至於劉男主張檢舉民眾超速或惡意跟拍,這部分就算屬實,也跟劉男違規無關,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4號,關於連續交通違規的認定,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主管機關可以多次處罰,且劉男違規時間已間隔6分鐘,行經數個路口,「已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開兩張罰單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判決劉男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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