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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鐘200米內收3罰單 法官撤2張幫他省了6千

賴男開車行經台88快速道路大寮路段,被後方駕駛檢舉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取自Google地圖)

賴男開車行經台88快速道路大寮路段,被後方駕駛檢舉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取自Google地圖)

2021/03/15 18:5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賴姓男子收到3張在快速道路違規變換車道罰單共9000元,他發現都是發生在同一路段未逾200公尺且於1分鐘內遭檢舉的違規行為,覺得很離譜,遂提告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原處分不符比例原則,撤銷其中2張罰單,幫賴男省下6000元,可上訴。

賴男去年6月開車行經台88快速道路大寮路段時,被後方駕駛檢舉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高雄警方認為事證明確,對賴男開出3張各3000元罰單。

賴男不服,強調變換車道前有打方向燈,且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違規地點需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他在同一路段上未逾200公尺且於1分鐘內被連續舉發3張罰單,明顯違反規定,原處分有違誤,應撤銷。

負責裁罰的高雄監理所認為,賴男3次變換車道行為,均未使用方向燈,雖違規地點及時間相隔甚近,仍屬不同地點的獨立違規行為,非同一違規事實狀態的持續,如超速或違規行駛路肩等,所以並不適用賴男所主張的該處罰條例規定。

屏東地院法官檢視違規影像後,認定賴男3次變換均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但該違規行為應適用該處罰條例「違規地點需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等相關規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3次相同的處罰如此密集,每次罰款3000元並記點一次,難謂輕微,以單次處罰已足,後2張罰單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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