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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產署人員竟約洽公女民眾旅館見面 法院認證「脫序不當」

    蘇男曾衣衫不整與張女晚間在旅館見面,事後又再度告知張女其出差時下榻之旅館。旅館內示意圖。(旅館提供)

    蘇男曾衣衫不整與張女晚間在旅館見面,事後又再度告知張女其出差時下榻之旅館。旅館內示意圖。(旅館提供)

    2024/05/07 10:50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屏東縣恆春張姓女子2010年遇上土地申購、承租問題,因而接觸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簡稱國產署屏東辦事處)蘇姓承辦人,過程中卻衍生蘇男與其在旅館碰面、送酒等狀況,張女認為因拒絕蘇男求愛造成土地申購無法解決,去年憤而在屏東辦事處拉布條稱「被要求去旅館不從就損害其權益」,遭蘇男控告妨害名譽,法院一方面判決誹謗成立,一方面卻「認證」蘇男「脫序不當」,張女也強調將上訴;國產署屏東辦事處則強調蘇男非土地申購承辦,兩事並不相關。

    這起「妨害名譽」案件,張女因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但案件中,蘇男控告張女在國產署屏東辦事處手舉書寫布條的內容有罪,現場散發的傳單卻認定無罪。其中布條內容為「依法買國有土地公文都下來了大嫂也買到了、當事人卻被要求去旅館不從就損害其權益。蘇某某出來面對、國家不能有這樣的公務人員。……」等,而傳單內容則是「被我告性騷擾逼我去旅館的人……我去政風課舉報過他要求我性服務、被我拒絕多次……同時蘇某某一直要我去旅館」。

    引發討論的傳單部分,法官調查後認為,蘇男確實於2010年承辦張女申購國有土地案期間,發生衣衫不整狀態與張女於晚間在旅館碰面,以及贈送高粱酒、無正當事由告知其出差時下榻之旅館等脫序情節。而一般公務員不會與當事人相約晚間在飯店見面,且因公見面時竟穿著背心內衣及短褲,蘇男此等誇張行徑,不免使身為異性的張女主觀上產生與性有關之聯想,以及不舒服之心理感受。

    更何況,蘇男非因張女案件前往恆春地區出差時,實無告知張女其出差下榻旅館之理由,加上蘇男曾衣衫不整與張女晚間在旅館見面,事後又再度告知張女其出差時下榻之旅館,不無使張女產生被要求去旅館或提供性對價聯想可能。

    判決書指出,法院認為張女經多次陳情及訴訟後,明知其無法購得國有土地之原因,與告訴人顯無關連,仍以舉布條方式,指摘、傳述其因拒絕告訴人去旅館之要求,致無法購得國有土地之不實事項,顯具加重誹謗之故意。

    但蘇男具公務員身分,且承辦被告申購國有土地案件,事涉國有財產利益分配,依行政程序法不得與被告有公務以外之不當接觸,竟為此等脫序不當行為,有礙於國家機關公務員依法行政之廉潔形象,顯與公共利益有關,已非純屬私人而不得受公評之事。

    「目的就是要證明對方當時的不當行為!」張姓女子說,十多年來,因為土地申購問題,每次提及被蘇姓承辦員不當對待,都沒有人願意相信,如今透過法院證明他當年種種醜陋的行為,但對於蘇員目前仍可以在屏東辦事處負責同一區域業務,實在對於公務體系官官相護感到相當失望。

    國產署屏東辦事處賴姓技正則解釋,蘇姓承辦人屬約聘僱身分,當年被檢舉後,內部調查便證實行為不恰當,先將從外業調往內業,但內部查明並沒有張女聲稱的更深入男女侵害行為,且張女不滿的土地申購承租並非蘇男負責的土地佔用業務,後續便調整回到原來的職位,而蘇男除此案例外,未曾有過其他類似的投訴,近年也即將辦理退休。

    張女因為到國產署屏東辦事處拉布條被告妨害名譽。(記者蔡宗憲攝)

    張女因為到國產署屏東辦事處拉布條被告妨害名譽。(記者蔡宗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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