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細則生效 台灣政治性組織不提供索資監禁6個月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7日)生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香港警方無須法院手令,便可入屋搜證;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改由特首批准,無須經過法官;此外,警方還能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資料,如果不願配合,將被判處10萬港元(約新台幣38萬元)罰款及6個月的監禁。
綜合港媒報導,《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規定,當局在辦理國安法案件時,香港警方等執法部門可以採取若干措施進行搜查,其實施細則在昨日(6日)公布、今日生效,內容涵蓋進入相關地方搜證、限制出境、凍結財產、要求移除網路上危害國安的訊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索取資料、申請監聽及秘密監察。
實施細則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以授權人員進入相關地方搜證,無須法院手令。另外,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的罪行,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改由特首批准,不用法官批准。
實施細則也規範,若有人在網路平台上發布危害國安的訊息時,香港警方可以要求該名人士或網路服務商等移除訊息,若不配合,警方可向法官申請手令,檢取其電子器材並移除訊息,或要求相關網路服務商提供該名人士身分紀錄或協助解密,若發布人不遵從警方要求,可能面臨10萬港元罰款及1年的監禁。
為了偵防國安罪行,香港警方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以指定期限及方式,向警方提交資料。若未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可被判10萬港元罰款及6個月的監禁;而若提供造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10萬港元罰款及監禁2年。
此外,實施細則也包含了限制被調查人離港,並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日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文規定當局在採取某措施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由誰批准等,讓人權更加被保障,港人可以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