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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危險 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2015/02/05 06:00

保護令分為緊急、通常保護令兩種,緊急保護令僅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提出聲請,在急迫危險情況下,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則是被害人等,得知有家庭暴力事件時,均得向法院提出聲請,有效期間通常為1年以下,得延長一次,屆滿前當事人可以新事證,向法院重新聲請。(整理:記者王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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