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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欺幼女 檢體逼現行

2005/01/25 06:00

〔記者楊政郡、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縣某男子曾遭前妻控告猥褻自己親生的四歲女兒,當時曾在女童下體採集到「精子細胞」,可是檢警卻沒採集被告檢體比對,導致全案以不起訴結案;相隔半年,女童生母再度控告前夫性侵女兒,這次女童下體沒有精液反應,但曾採到被告檢體,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將前後兩案的女童下體所採檢體、被告檢體比對,確定兩者DNA相符,而認定性侵害罪名成立,判處被告六年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這是一件法官引用前案的檢體檢驗報告,來斷定後案被告有罪的特殊案例,但從法官審理過程中,更凸顯出前案檢警人員辦案有疏失草率之處,若當時有採集到被告檢體,在前案偵辦、審理期間就能確定被告性侵女兒的犯行,女童就能被及早安置,而不致再多被生父性侵害半年時間。

判決書指出,被告自九十年夏季起,連續在住處以自己是父親的權勢,要求四歲的親生女兒進入廁所或房間內,要求口交或加以性侵害,直到九十二年五月間,女童的生母發現女兒行為有異,進一步追問,將女童送醫才發現上情。

法官在審理時,發現早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初,被害女童的母親就因發現女童行為有異,而向台中市警一分局提出控告前夫涉嫌強制猥褻親生女兒;可是,此案當時檢警只有在女童下體採集到「精子細胞」,卻沒有進一步採集被告檢體比對,全案最後被檢方以不起訴處分。

也由於不起訴確定,讓台中縣社會局無法對女童強制安置,女童繼續與生父住在一起。

女童母親第二次控告前夫涉嫌性侵害,這次檢警人員在女童下體沒有採到「精子細胞」,但採集被告檢體比對,發現與九十一年十二月初於女童下體採集的「精子細胞」其DNA相符。

法官因而認定,被告至少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已對女童進行性侵害。另根據醫師對女童的身體檢驗報告,發現女童已被性侵多次,處女膜都是舊傷,而且陰道鬆弛,是外力侵入所造成,加上女童指述,在九十年夏季開始,被告就對她有性侵行為,認定被告從九十年夏天至九十二年五月連續對女童性侵,依法判處六年徒刑,執行前應入適當場所強制治療。

中市警一分局刑事組長古勝雄說,此案發生距今已兩年多,須參閱卷宗資料才能了解當初整個案件的偵辦情形,一般這類案件有可能是被告屢傳不到,警方就將案件函送檢方處理,當案件送交檢方後,即使警方當初沒對被告採樣或無法採樣,檢察官也可以依職權對被告進行檢體採樣送驗。

若檢警疏失 檢方:必追究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他會進行調卷了解本案,如果有檢警疏失,一定會追究,但目前很難說問題出在哪裡。

李慶義說,九十一年十二月的猥褻案,為何只有女童的下體檢體報告,而沒有採被告的檢體,在沒有找到偵辦檢察官之前不能猜測,而檢方根據犯罪證據辦案,如果事後有發現新證據,重新偵查再行起訴,這是正常程序。

該案公訴蒞庭檢察官吳星瑩說,法官開庭時,曾對為何前案沒有採集被告檢體比對,而是到了後案才發現提出質疑,他當時從前案卷證中,確實看不到被告的檢體報告,令人質疑的是移送單位沒有採被告檢體,又為何會去採女童下體分泌物?而採得女童下體分泌物後,得知有精子細胞,很明顯是有遭性侵害之虞,為何檢察官卻進一步去採被告檢體?也許有所疏失,不過他還不能斷言,只能說確實很奇怪。

受害女童 安置寄養家庭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台中縣社會局表示,九十二年五月接獲女童再度被親生父親強制性侵案,因擔心女童再受害,便馬上把女童安置到寄養家庭,母親因生活獨立性不強,繼續住前夫家,也考慮等涉案父親入獄服刑要接回女童。

社會局說,該局是在九十二年五月首次受理此案,當時即決定給予女童安置,以免女童再受害,可是女童母親因生活獨立性不高,繼續和前夫、前夫的父、母住在一起。

社會局表示,女童受創年齡小,記憶可能不深,女童媽媽一直想接回孩子,但判決出來,女童的阿公阿嬤能否接受?父親會不會提出上訴,及原生家庭能否提供良好生活照顧?都是評估女童要繼續住寄養家庭,還是回原生家庭重要因素。

社會局強調,如果女童家屬申請要讓女童回家,基於保護女童立場,一定會以女童最有利的角度去評估,就算女童回原生家庭,社工員也會持續追蹤女童的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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