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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 交保後擬電子監控

2005/06/16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為避免重大經濟犯罪案被告潛逃,法務部擬施以電子手錶、腳鐶等電子監控手段防患未然。法務部針對的重大經濟案被告,是類似太電案被告胡洪九、博達案被告葉素菲,或訊碟案呂學仁;胡、葉係重金交保,呂是已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

法務部之前已針對再犯高危險群的性侵害假釋犯,以電子手錶或腳鐶掌握其行蹤。

法務部表示,這個作法,是現行羈押有罪、即時抗告制度之外,另一項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未來若能立法施行,將可確保重大經濟犯受到法律制裁,不致犯法後潛逃國外,享受數以億元計算的犯罪成果。

法務部昨已著手研擬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法條文,將送交司法院做為修法重要參考。

其他如觸犯貪污罪的伍澤元、共諜案被告葉裕鎮等人的潛逃出境,也帶給社會後遺症,對此,法務部也擬針對重大刑案被告,一併納入電子監控的對象範圍。

當前社會,重大經濟罪犯、刑事被告棄保潛逃屢見不鮮,調查局月前曾向法務部正式建議,應對這些重大被告施以電子監控,杜絕交保後、審理期間,或判決確定執行前潛逃國外情事。

法務部研究認為,被告一旦獲交保在外,欲24小時監控預防潛逃國外,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一位調查局高層官員透露,20多年前,調查局一位處長級官員,奉命指揮全天候監控一位著名異議人士,即使嚴密監控行蹤,仍被這位異議人士出境,這位處長認為是他公職生涯的「奇恥大辱」,鬱鬱寡歡,2年後就去世,可見,要滴水不漏監控被告,何其困難。

法務部指出,若羈押有罪、即時抗告制度的修法條文完成立法,仍有必要對重大經濟犯等對象施以電子監控,才能有效防範這些對象潛逃國外,因此,昨天的擴大部務會報提出討論後,與會法務首長均一致贊成這項作法。

法務部表示,初步規劃的修法條文方向,適用對象不以觸犯證交法或背信等特定犯罪為限,只要是犯下巨額掏空等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金融或治安,且一、二審有罪判決的刑責重大,都是可能修法內容,具體內容仍待進一步研議。

至於是否會引起侵害人權之虞,法務部認為,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案被告對社會的傷害,不亞於性侵害假釋犯,基於防衛社會的目的,只要符合比例原則,社會應能接受。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表示,法務部若正式提出對重大經濟犯採取電子監控的修法條文,司法院一定會提交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討論。

但是司法院也強調,他們對建議機關(法務部)有一個期待,希望建議機關提出修正條文時,一併提出完整配套,如果只提出「對重大經濟犯採取電子監控」等少數條文,卻沒有一整套的配套規定,「這樣很不好」。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棋表示,迄目前為止,司法院還沒有看到任何具體條文,並不清楚條文結構如何,不過司法院對類似建議修法的條文,只要建議機關正式提出來,都會送進研修會公開討論,由研修會決定是否納入研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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