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12大法官7位全同意 1人全不同意
死刑釋憲,憲法法庭20日宣判,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深受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昨判決認定「故意殺人罪」判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範圍,犯罪情節須達最嚴重情節,且程序上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此項決定,在三位大法官因前案迴避,由十二位大法官審理,昨有七位全部同意,剛好過半低空過關,四位大法官部分不同意,僅詹森林一人採全部不同意的立場。
此次釋憲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蔡彩貞,因曾參與審理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大法官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的辯護人,三人皆依法須迴避,由其餘十二位大法官評議,須過半數的七票同意才能做出結論。
昨日憲判做成十七項主文,其中八項獲十二位大法官全票同意,沒有異議;五位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對於部分項目各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各有一至二位大法官加入。
對於最關鍵的主文第一項解釋(死刑為故意殺人罪之最重主刑,有條件合憲),有七位大法官全部同意,張瓊文等四位大法官對於嚴密法律程序方面,提出不同意見,詹森林則對這兩項限制條件都表達不同意。詹森林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的意旨,不得有任何例外,既使犯罪情節達最嚴重程度,判死刑仍屬違憲;呂太郎主張,死刑制度存廢應由國會立法決定,他不贊同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合議庭一致決才能判死、三審應言詞辯論,認為違反罪責原則。
楊惠欽對於最嚴密法律程序、合議庭一致決,亦提出不同意見書,張瓊文、朱富美加入,認為死刑是「法定刑」,與卅七件個案的犯行及「死刑宣告」無關,解釋標的已逸脫本案範圍;一致決應僅限於事實、要件認定,不應用於量刑;蔡宗珍則認為,實體法規定的合憲性要件,不應納入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