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風險由駕駛人承擔」擊斃蛇行拒檢車乘客 警無罪定讞
男子林佑儒開賓士車拒檢逃逸,一路上危險駕駛,警方開3槍阻止,未料擊斃後座鍾姓男子。(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員警張伯雍,前年三月追緝拒檢逃逸、蛇形、連續闖紅燈等的街頭狂飆轎車,邊跑邊朝該車下方連開三槍,擊中坐在後座的鍾姓乘客致死,拒檢的車仍鑽車縫擦撞鄰車逃逸。法院一審、二審皆認定,張員已盡量朝下往輪胎射擊,善盡注意義務,符合用槍時機,危險駕駛的風險應由駕駛人承擔,皆判張員無罪;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上訴,張員無罪確定。
惡駕鬧區闖12紅燈
判決指出,廿九歲男子林佑儒於二○二二年三月十日深夜,無照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轎車,搭載友人二男一女,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警方發現後開警報器攔停,林關掉大燈,以破百時速不斷蛇形、變換車道、連闖十二次紅燈等逃避攔查。
警方通報圍捕,中原派出所員警張伯雍騎警用機車追趕,賓士車在景平路口被紅燈車陣阻擋,張下車邊跑邊朝該車開槍,林仍撞開鄰車逃離,直到發現後座的廿七歲鍾姓男友人頭部中彈才停車,鍾男送醫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張員。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逃避攔查的車輛嘗試衝破車陣,且行車路徑飄忽不定,張員於跑動中持槍射擊時,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避開駕駛或乘客,危險駕駛的風險應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判張員無罪。
高院二審認為,林男在人車密集的平面路段高速危險繞行,具極高危險性,張員為了制止林男而開槍射擊,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且張員射擊的目標是車輪,雖該車正在行進中,張又邊跑邊開槍,彈道較不穩定,但他已衡酌急迫性與危險駕駛可能的危害嚴重性而不得不為,就算不慎射中後擋風玻璃,也無法預見子彈射中玻璃後的可能折射方向,用槍沒有過失,仍判無罪。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理,駁回上訴將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