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過檢察官與法官 黃振銘淪知名貪污律師
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卻從破產專戶領走現金,且不交接帳戶餘款,台中地院判決他應給付新任管理人706萬餘元。 (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律師黃振銘曾任檢察官與法官,但他在法界極具爭議,甚至與涉貪上億元、遭通緝的前檢察官井樹華(原名井天博)同流合污,淪為一名「知名貪污律師」。承辦檢察官與承審合議庭認定,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幫助犯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今年三月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將他判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及沒收犯罪所得五十萬元確定。
當遺產管理人也A錢
此外,黃振銘也曾被法院遴選為蔣姓亡者的遺產管理人,卻被人申訴,交給黃男四十五萬元購買土地,黃收錢後卻沒有辦過戶,又延宕辦理遺產管理程序;該申訴案獲認定成立,黃男於二○一九年遭移送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一年。
刑事判決書指出,黃振銘與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樹華曾是同事,王姓男子與吳姓女子於二○○九年間投資一宗不良債權標售案,支付押金與保證金共三八六○萬元,但懷疑欠債公司的邱姓負責人,把法院查封的機具、設備加以隱匿變賣,擔心未來嚴重虧損,遂不辦理交割,三八六○萬元被沒收後,二人不甘心,委由黃振銘對邱男提起損害債權罪的刑事告訴。
還與貪檢井天博同流合污 判關
黃振銘找井樹華商議,兩人以一六五萬元成交,用偽造文書等手法,讓井樹華偵辦起訴邱男。
案經高雄地檢署時任檢察官謝肇晶偵辦一件司法詐欺案(俗稱司法黃牛),結果查到井樹華涉貪,最高法院二○一五年依貪污罪判井男十一年六月徒刑,因高雄地院未裁定羈押,井男溜出國後滯留境外不歸,被發布通緝;黃振銘則於今年三月遭判刑五年六月確定,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