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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重罪不得假釋 社會多數支持

重罪三振條款發威,殺人未遂假釋又販毒,關比無期刑還久。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重罪三振條款發威,殺人未遂假釋又販毒,關比無期刑還久。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08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葉姓男子重罪服刑獲假釋,假釋期間又賣毒品二次,後兩罪屬於「重罪三振條款」,葉男打官司應刪除他的「重罪不得假釋」,法院駁回確定;美國是最早實施俗稱三振條款的「三犯重罪不得假釋」制度之國,台灣也於二○○六年援用引用此條款的精神,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犯下兩次重罪(本刑五年以上),假釋時間或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再犯重罪,第三次以後的重罪不得假釋,目前在監的三振條款受刑人有一千多人,社會民眾多數雖支持此條款,但也有法界質疑違反比例等原則。

但也有法界質疑違反比例原則

此條款又有「三振出局」之稱,主要是重罪的初犯(第一次)通常量刑比較輕,累犯(第二次)加重其刑,三犯(第三次)不得假釋,宛如棒球賽的「三振出局」,最大的爭議在於入獄服刑的功能,不是只有懲罰,也包含促使反省與教化矯正,受刑人無假釋機會,易衍生自暴自棄,不利矯正教化,這也是此條款不被歐盟採行主因之一。

高雄監獄於二○一五年二月,發生竹聯幫背景的受刑人鄭立德等六名重刑犯,挾持典獄長與監獄管理員,再攻入槍械庫,取得槍彈企圖越獄,警方攻入時,六人已全部自盡,「三振條款」導致六人假釋無望,是發起暴動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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