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正對小三家不算侵犯隱私 法官准許畫面當證據
2024/02/18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科學學區一名李姓公司經理被控出軌,經常出入「小三」陳女住所,李妻獲悉,直接在陳女所住大樓的走廊架設錄影器材,鏡頭對著對方住家大門,全天候監控「抓猴」,果然拍下丈夫與陳女出雙入對的畫面,但遭陳女反咬侵害隱私權;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李妻係拍攝二人在公共場所的舉止,未過度造成二人隱私權益損害,認定呈堂的畫面可採為證據,判二人連帶賠償四十五萬元給李妻。
夫違反約定與小三往來
李妻指控,丈夫與小三陳女多次出遊約會,甚至不回家而與陳女同居,三方曾於前年四月間在派出所簽立和解切結書,約定二人不得再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如違反,陳女應賠償她五十萬元。然而事後二人仍持續出遊、同居,她憤而向陳女求償五十萬元及額外再對二人連帶求償五十萬元。
陳女出庭反控,李妻在她住所門口的走廊架設錄影器材,鏡頭正對著門口,廿四小時監控其生活起居,已嚴重侵害隱私。
法官:拍的是公共場所
竹院法官調查認為,李妻與丈夫、陳女簽立和解書後,李男仍有騎機車搭載陳女,陳女坐在機車後座雙手環抱李男腰部,以及機車停妥後,李男幫陳女繫上或解開安全帽扣子等情,顯見是二人關係親密的肢體動作;尤其二人均有自陳女住所出門或進入、李男在該住所過夜等情,可見李男確實常前往陳女住所,甚至兩人私誼已達李男可以持有鑰匙自由進出的程度,也有數度單獨徹夜共處一室的情形,足見被告二人間的關係甚為親密。
認定兩人逾距判賠45萬
至於影像畫面,法官認為架設地點是在陳女住所的房門外走廊,拍攝的是二人在公共場所的舉止,並未過度造成二人隱私權益損害,其手段是選擇最少侵害的方法,符合必要性原則,得採為證據,依此判二人須連帶賠償四十五萬元給李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