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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借父人頭購屋 父換權狀辦貸款吞了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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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05:3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李姓女子因為負債,但有買屋需求,因此借用父親人頭登記買屋,後來想賣屋,父親不但不肯移轉登記,反而立即換發所有權狀,再把房屋拿去貸款和私吞貸出的一百四十萬元餘款,女兒只好再打官司求償,南投地院判決父親照數賠償。

女兒負債 怕買屋被查封

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具有委任契約的性質,受委任者不能損害委任人的利益,李父被女兒借名登記,後來自行換發權狀再去增貸,還領出一四○萬元自用,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其女兒權益,構成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的侵權行為,依此判李父必須賠償。

女兒夫妻 按時繳房貸

李姓女子是因為兒女有居住購屋的需求,擔心買來的房子會被債權人查封,因此借父親當人頭買房子,由其男友(後為配偶)幫忙出部分房款及好幾期的房屋貸款,她也都有按時繳房貸,所有權狀和繳貸款用的帳戶自己保管,李女和女兒曾住在該房屋一段時間,遷出後房子由父親居住。

老父換權狀增貸A走錢

李女前年想賣房子,要求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父親不理會,寄存證信函也沒用,只好打官司;李父出庭辯稱女兒曾欠下很多卡債,都是他出錢幫她養小孩,女兒男友匯進他戶頭的款項,是女兒基於孝道所為,與買房子無關,但此說法不被法官採信,判決李父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女兒。

女兒兩度打官司 老父皆輸

沒想到李女打贏官司,李父仍然不理,還去換發所有權狀,再向購屋時貸款的農會增貸四五○萬元,還掉該房剩下的貸款二五三萬餘元後,領出一四○萬元據為已有;女兒只好再打官司,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李父賠償女兒一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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