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地板漏水 依法不能拒鄰入屋修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樓上女住戶不能拒絕李女進入修繕。(資料照)
律師:法院鑑定費超貴 盡量找雙方信賴的水電解決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公寓大廈住戶間為了裝潢、裝修、或年久失修等情,衍生出漏水糾紛可說屢見不鮮,萬一遇到樓上漏水卻甩鍋不修,除了提告興訟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迅速解決?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何皓元表示,住戶若遇到鄰居漏水,最好心平氣和地溝通,找雙方可以信賴的水電師傅,盡快找出漏水點,盡量避免上法院、或以鑑定方式來解決漏水糾紛,不但能夠維持鄰居關係的和睦,還能替自己的荷包省下不少錢,否則落得一如本案中的女住戶,不想支付十一萬元止漏修繕費,反而因小失大遭法院判賠,最後須多付出數十萬元的下場。
何皓元表示,如果公寓或大樓住戶發現自己屋內天花板滲水,比如本案李姓屋主發現自己家的臥室天花板滲水,聘僱師傅查看後確認是樓上鄰居漏水所致,因為漏水點是五樓與六樓間的樓地板,必須從對方樓地板開挖才能修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樓上女住戶不能拒絕李女進入修繕。
不過李女進入修繕時,依照前開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選擇損害最少的修繕方法;本案六樓住戶拒絕李女雇工進入屋內修繕,雙方協調無果,李女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
何皓元進一步指出,如果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公寓大樓(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可改依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向法院提出「容忍修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