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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立國 外國人坐冤獄可獲補償

立院通過刑事補償法新制,外國人坐冤獄可獲補償。(資料照)

立院通過刑事補償法新制,外國人坐冤獄可獲補償。(資料照)

2023/12/06 05:30

立院通過刑事補償法新制 判決確定5年內可聲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昨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刪除「互惠原則」,未來不論哪一國籍的人在台灣受到冤獄,均可獲得補償;而過去要在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兩年內聲請刑補,新制也拉長為五年;此外,以往聲請人若有可歸責事由,補償金可酌減至一千元,未來不論責任多寡,最低地板價就是日額三千元。

最低地板價日額3千元

現行的刑補法第卅六條規定,在台灣坐冤獄的外國人,其母國必須也有補償外國人的規定,才能獲得我國刑補,俗稱「互惠原則」。司法院表示,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對待,考量外國人身體自由受我國公權力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超過所能容忍的程度,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應賦予外國人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

刑補金額從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但第七條規定,若當事人有可歸責事由,依社會一般通念,認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可依情節酌減補償金,最低可減至一千元。司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為避免過度適用,予以刪除,未來刑補日額不會跌破地板三千元。 至於三千元到五千元之間的斟酌事由,刑補法第八條新增「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具體化不提高補償金的要件。

現行刑補法第十三條規定,刑補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無罪確定起兩年內,向管轄機關提出聲請,造成實務上有不少案件因超過兩年時效,而無法聲請刑補。司法院說明,這對因故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的受害人而言,恐未盡衡平,故提案修正,把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請求權時效,拉長至五年;而當事人於「知悉」兩年內,應提出聲請。司法院解釋,本次修法更加健全刑補制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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