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辦案親吻少女3次 警利用權勢猥褻判1年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某派出所江姓警員因承辦案件接觸一名15歲少女,趁機3度伸狼爪親吻嘴唇,一審被判刑1年。(取自Google Map)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某派出所江姓警員,因承辦案件接觸一名十五歲少女,竟將她帶回家看電影、喝酒、抽菸,甚至三度伸狼爪親吻嘴唇,少女懾於江員承辦她案件的權勢,未表反抗或拒絕,家長事後發現提告,但少女表明不想追究江男的法律責任;新北地院法官依三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各判刑五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卅六萬五千元。可上訴。
把少女帶回家看電影
判決指出,江姓員警因承辦案刑事案件而結識被害少女,在製作筆錄時即已明知對方尚未成年,竟仍於今年二月八日凌晨二時許,跑到少女住處「參觀」,趁獨處時親吻少女的嘴唇,少女因懾於江員承辦其案件的權勢,未表示反抗或拒絕。
檢警調查,之後江員兩度帶該少女回到自己住處看電影、喝酒、抽菸並親吻嘴唇,其中一次二人在看電影時,江員突然親吻少女嘴唇,試圖進一步舌吻,少女往後退縮並以手阻擋,江才停手。
少女事後向學姊及外公吐露心事,全案才曝光。江員坦承確實有此事,檢方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少年犯利用權勢猥褻罪起訴江員。
新北地院法官斥責江員身為警員,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明知對方未滿十六歲,竟為滿足一己私欲,利用權勢猥褻因公務關係而受自己監督的少女,嚴重戕害少女身心與人格健全發展,惡性非輕,考量江員素行良好,且少女於警詢時亦表示:「我不希望江男遭受法律上的追訴」,因此三罪併判一年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