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殺毛小孩 法官重判1年3月
2023/10/28 05:30
「犬貓已被多數現代人視為家人」情節重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賴姓男子去年五月下毒殺害民間遊蕩犬收容機構的兩隻狗兒,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依據動物保護法立法理由「避免目前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且認為犬貓已被多數現代人視為家人,稱之「毛小孩」,犬貓遭殺害讓人同感失去家人,認定賴男犯罪「情節重大」,重判一年三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可上訴。
2死3救回 併科罰金50萬元
判決書指出,賴男將土地出租給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作為飼養遊蕩犬使用。但賴男於去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許,駕駛小貨車至狗場,下午四時十八分許,從狗場與魚池交界處的圍籬外,將摻有農藥「托福松」的食物投入狗場圍籬內,導致協會飼養的狗兒「米米」、「臭臭」食用後,農藥中毒嘔吐倒地,經送動物醫院救治後不治死亡。
狗場另三隻小狗「快快」、「樂樂」、「胖巧克力」,吃了「米米」、「臭臭」的嘔吐物後,也產生農藥中毒症狀,送醫救治後幸運保命。協會人員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出是賴男下毒。
租地給動保團體 竟丟有毒食物
法官勘驗監視影像後,認定賴男確實丟擲不明物體至狗場圍籬內,二犬食用賴男丟擲的有毒食物後,因農藥中毒而嘔吐不治,賴男行為導致二犬死亡,認定賴男有罪。
法官特地指出動保法第廿五條的立法理由中揭示的「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加重刑責…避免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殺害的動物種類與人類相似性、同質性越高者,日後提升至殺害人類的可能性也越高,因此認定賴男犯行「情節重大」,重判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