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52萬活動費 蘭嶼鄉官員判4年定讞
2023/10/11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東縣蘭嶼鄉公所黃姓前人事室主任,被控在二○一七年鄉公所舉辦馬拉松活動期間,侵占公款共五十二萬餘元,供支付私人債務等用途,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等罪起訴,一、二審均判刑四年;黃男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黃男自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九月止,擔任蘭嶼鄉公所人事室主任兼辦政風業務,二○一七年四月至十二月代理財經課課長,負責採購及財經課業務。
前人事室主任A錢還私債
黃男二○一七年間擔任蘭嶼鄉公所「二○一七年蘭嶼鄉國際馬拉松暨環境保護活動」的聯繫人與總務,將其名下台銀帳戶提供承辦公司做為代收馬拉松活動賽事晶片押金費用,入帳一百零五萬餘元,竟從中侵占廿三萬餘元,用以支付個人卡債、貸款等債務。
此外,黃男以採購馬拉松活動用品為由向蘭嶼鄉公所預借五十萬元,從中侵占公款廿八萬餘元,同樣用來支付私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