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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德屬隱私 談論為真也不應除罪化

憲法法庭昨對誹謗罪做成合憲性解釋。(資料照)

憲法法庭昨對誹謗罪做成合憲性解釋。(資料照)

2023/06/1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對誹謗罪做成合憲性解釋,維持「談論私德即使確信為真,仍應受罰」見解。多數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者的選擇,私德涉及個人生活、休養、價值觀、人格特質,屬隱私權的保障範圍,不過若是公眾人士、政治人物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仍享有「真實性抗辯」(能證明為真實不罰)。

誹謗罪的要件「不以真實與否」為判斷前提,所誹謗之事縱使可證明是真實,也無法排除處罰效力,但若涉及公共利益,可例外不罰;反之,若僅涉個人私德,與公益無關,仍應受罰,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者的政策選擇,被指述者(原告)的名譽權,一律優先於表意人(被告)的言論自由。

大法官指出,民眾日常溝通的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不乏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客觀上常無法證明真偽,涉及私德時更是如此。私德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是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

公眾人物隱私 較限縮

若要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的用語真偽,勢必介入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隱私揭露於眾,或須公開辯駁自己的隱私事項;因此涉及私德的言論,必須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情況,才享有真實性抗辯。

大法官舉例,政府官員、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的飲宴、交際,雖然是私德,但攸關人民對公務人員與從政人士的信任感,表意人對其提出誹謗性言論,只要不具真實惡意,且合理查證確信為真,即不罰;反之,涉及私德的誹謗言論,若與公益無關,而有置被害人的名譽權與隱私權於不顧的正當理由,此時表意人的言論自由即應完全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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