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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合憲傷害言論自由?大法官:公共利益越高 容錯空間越大

憲法法庭昨對誹謗罪做成合憲性解釋。(資料照)

憲法法庭昨對誹謗罪做成合憲性解釋。(資料照)

2023/06/1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宣示刑法誹謗罪合憲,但明確化「合理查證」、「確信為真」、「無真實惡意」等三個不罰要件,拘束司法判決;判決還列出「合理查證」的框架,直指言論內容的公共利益如果越高,容錯空間就應越大,以免引發寒蟬效應,傷害言論自由。

列出「合理查證」框架

大法官也將表意人(被告)與檢察官或自訴人的主張與舉證責任明確化,表意人應說明已經過合理查證;而當表意人引用不實證據資料時,檢察官與自訴人則應證明表意人是基於「明知不實」或「查證重大輕率」的惡意而為。

本次判決把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形諸於文字,其中合理查證部分,過去無明確標準,大法官昨特地說明,合理查證的要求程度應依個案衡量,充分考量憲法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保護意旨後,衡酌言論自由、與被指述對象名譽權間的衡平關係。

大法官首先指出,審理誹謗案,應具體考量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性言論的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該言論對被指述者(原告)名譽的毀損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的貢獻度。

其次,於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上所為的誹謗性言論,因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誹謗性言論一經發表,經閱聽者轉貼、轉載後,往往會對被指述者的名譽造成難以挽救的毀損,因此表意人應踐行事前查證程序,較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口耳間傳播的誹謗性言論要更周密且嚴謹。

第三,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於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的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仍要負起事前查證義務,但在「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前提下,其容錯空間也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的合理發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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