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打詐提高刑責 不再輕判不得易科

私行拘禁詐騙複合犯罪 新法重點

私行拘禁詐騙複合犯罪 新法重點

2023/05/17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受限於立法不足,詐騙集團囚禁人頭帳戶被害人,僅能以恐嚇、傷害、妨害自由等罪輕判,無法達到嚇阻犯罪效果,以致衍生出凌虐被害人致死或重傷等嚴重犯行;立法院昨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刑責,往後類似囚虐案件將有重判且不得易科罰金的法源依據。

依現行各法院有關「詐團結合剝奪行動自由」的判決案例,押人囚虐的詐團成員,大多會辯稱被害人侵吞贓款、欠債不還等理由,才找同夥限制其行動,逼被害人還錢或回到工作崗位,法院受限於立法的不足,只能依詐欺、恐嚇、傷害等輕罪論刑。

舉例來說,高雄市史姓詐團負責人,因不想讓王姓機房成員退出,誣指王男侵吞贓款,拿鐵鉗作勢拔指甲、恐嚇丟進火爐等手法,迫使王男簽下三百萬元本票;警方雖成功破獲該機房,但法院只能依詐欺、恐嚇及傷害等罪,輕判六人各二年八月至三年八月徒刑。

另一例發生在台北市,鄭姓詐團首腦懷疑游姓同夥私吞十五萬元贓款,計誘游男赴約後,拿球棒痛毆游男後將其押至台中某地下室囚禁,期間要脅游男致電母親籌付十二萬元贖金,交款後才獲釋。一審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判鄭男三月徒刑,林、王等同夥各判刑二月。

新北市也有類似案例,張姓男子與吳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張夥同四名友人將吳押上車,私行拘禁並以電擊棒或拳腳虐打吳長達八小時;去年底,一審依私行拘禁罪輕判其中四人各六月、一人判三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

類似案例若依刑法修正案論刑,三人以上共犯即構成加重妨害自由罪,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可關十二年;致人於死可判無期徒刑。無論犯哪一條,都是本刑五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的重罪。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