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5法修法 初審全通過
人口販運法與刑法修正案也完成一讀 阻詐邁大步
〔記者陳鈺馥、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因應詐騙型態升級,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一‧五版」,執行重點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法、刑法等「打詐五法」的修法,昨天立法院通過人口販運法與刑法的初審後,打詐五法已全部完成初審,為五法修正案的三讀立法再邁進一大步。
人口販運 未遂犯也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從事招募、買賣、運送、媒介、容留等,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招募、買賣等行為,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上未遂犯亦罰。
修法還新增扣留身分證明文件,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強制勞動部分,新增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似的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性剝削部分,利用不當債務約束等不法,使人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對外籍人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修正放寬核發一年期居留許可,並可視案延長居留。
凌虐被害人 可重判七年
昨通過初審的「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或對身心障礙、心智缺陷之人施以凌虐,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加重結果犯,犯本罪而有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