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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落實司法透明 司法官懲戒案 改公開審理

立院三讀「法官
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明定職務
法庭審理法官、
檢察官懲戒案,
改採公開審理原
則。 (資料照)

立院三讀「法官 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明定職務 法庭審理法官、 檢察官懲戒案, 改採公開審理原 則。 (資料照)

2023/04/12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由現行不公開規定,改採公開審理原則,民眾可旁聽審理過程,進一步落實司法透明,強化審判公信力;但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等四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有妨害善良風俗等4種情形除外

「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原本都規定案件應秘密審理,但屢遭質疑黑箱護航,司法院遂於二○二○年間修正公懲法,先把公務員懲戒案件改為公開審理,再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試圖把制度齊一化,即不論公務員或司法官,只要是懲戒案件,一律公開審理,避免爭議。

現行法官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本次修法則改為,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

此外,因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律師法也已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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