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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配套要做足 有責配偶須賠償

他山之石》國外請求離婚規定

他山之石》國外請求離婚規定

2023/03/25 05:30

設計「猶豫期」3至5年 阻馬上訴離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判決民法有關「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部分違憲,形同「大老婆條款」將有條件失效。婦團表示,此事兩派爭議多年,對大法官釋憲角度並不意外,符合國際人權準則,但希望配套須做足,如發生外遇等有責配偶,應等三到五年猶豫期後才能提出,否則恐致弱勢女性人財兩失,婚姻沒了,也無經濟能力,更難上法院提求償。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前秘書長、行政院性平委員何碧珍指出,個人支持婚姻自由契約,違反契約者本就須承擔物質或精神賠償,大法官這次釋憲解釋合乎世界潮流。但原先法律是要苛責「有責配偶」,保護沒有犯錯的一方,若放鬆讓外遇者可訴請離婚,較弱勢的一方可能要走上曠日廢時的法律求償,甚至法院判決後也不一定拿到賠償與贍養費。

「相關配套若沒做好,恐使女性更害怕婚姻!」何碧珍認為,太多案例女性在婚姻偏弱者,或許婚姻雙方可在婚前談妥一筆「保證金」放在戶頭,當任何一方違反契約,受害方可直接拿走保證金,避免未來折磨。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范國勇說,拿掉有責方不得訴請離婚的但書,是將離婚發球權還給雙方,避免一次性犯錯,就終身不得離婚的權益損害。范也強調配套措施必須出來,要注意未來是否有人鑽漏洞,故意犯下民法一○五二條來訴請離婚,像是故意外遇、意圖殺害配偶等,對當事人來說是情何以堪,故不可放任有責配偶,一定要約束,建議未來有責的一方,至少限制三到五年內不能提離婚,受害方仍可自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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