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最高院設框架/燒死再多無辜者也免死 5大縱火魔奪71命 全判活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四年前緬甸華僑李國輝在新北市中和區公寓縱火,造成九死五傷慘劇,雖然官司打到更二審,都認定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犯行」四度判死,但一如預料,本月十五日更三審宣判時出現逆轉,認定李是「不確定(間接)故意殺人」改判無期徒刑,這是繼去年七月縱火殺人的湯景華,從死刑獲判免死定讞後,第五件類似殺人犯行被逆轉判活或逕判無期徒刑的受矚目案件。
李國輝判死翻轉為無期 第5例
五件重大縱火殺人案的凶手分別是湯景華(奪六命)、李昆霖(三命)、李國輝(九命)、曾文彥(七命)、黃格格(四十六命),五把火共奪走七十一條無辜性命,卻皆獲判免死,其中湯景華、李昆霖已逃死確定。
湯景華案定讞 縱火殺人形同獲免死金牌
導致縱火犯獲得形同「免死金牌」的關鍵判決,在於最高法院的湯景華案判決理由,引用聯合國「公政公約」第六條與「卅六號一般意見」,認為必須是「直接故意殺人」才屬情節最重大之犯行可判死,而湯景華的縱火殺人犯行是間接故意殺人,不能科處死刑。
雖然這只是最高法院的一件定讞判決,理論上對下級審不具拘束力,但在司法實務上,下級審都看得出這是最高法院劃下的一道界限,已對下級審形成框架壓力,有形無形地剝奪了下級審的個案量刑審酌空間,擔心被上級撤銷而不敢堅持已見;果然,事後多件案情雷同的縱火殺人案紛紛轉向,判出讓最高法院認同的方向,比如湯案定讞後,同月下旬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就將李昆霖縱火案,同樣以間接故意為由從死刑改判無期,同年十月火速獲最高院支持而定讞。
民眾︰法院用盡文字機巧為殺人元凶求活
但是站在民眾的角度看,故意放火造成重大傷亡案件,致使無數家庭一夕間天倫夢碎,原本期待法院成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未料竟看到法院用盡文字機巧地為縱火殺人元凶謀求活路;不少被害人家屬十分悲憤,直言:「燒死再多無辜者都免死,司法只在乎守護加害者人權,無視被害者的傷痛!」
刑法未界定間接故意罪責輕於直接故意
不少法界人士也有話說,比如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不確定故意,以故意論」,並未區分間接故意刑責低於直接故意,「卅六號一般意見」內文用語也是指「程度極嚴重的故意殺人」,並未界定間接故意的罪責應輕於直接故意,認為最高法院誤解意見書原文。
最高院︰未限制下級審 依個案事實認定
最高法院法官則表示,湯案判決並未剝奪下級審以及日後類似案件承審庭的量刑裁量權,最終仍須回歸個案事實認定,由檢方舉證證明縱火者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最高院指出,李國輝案一審至更二審是認定直接故意,更三審改認定為間接故意才未判死,故最終仍須回歸到事實認定,並由擔任控方的檢察官盡舉證義務,證明縱火犯是否是直接故意,例如在唯一逃生出口縱火,阻斷逃生機會,也會構成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