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最高檢:兩公約最重大罪 未分直接、間接故意
縱火殺多人免死案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湯景華縱火燒死六人,最高法院以不屬於直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判免死,高等法院日前依此見解,亦判另名燒死九人縱火犯李國輝免死。但最高檢察署主張兩公約可處死的「Intentional killing」犯行,應包含直接與間接故意殺人;律師陳宗豪亦指院方誤解法條;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則認為應修法解決。
學者認為應修法解決爭議
最高法院去年認定,兩公約所定義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符合「直接」故意殺人,才能判死,不包含間接故意,創設出一個框架,等同嚴格限縮下級審裁量空間。但最高檢認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二○一八年闡釋情節最重大之罪,限於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的極嚴重罪行,其中「intentional」屬於英美普通法的專門術語,指的是故意犯(包括我國之的意圖犯、直接故意犯與間接故意犯),而非只用來指涉「直接故意」,院方誤解文義。
廖元豪指出,最高檢曾對此提起非常上訴,卻被最高法院駁回,使該錯誤見解的影響層面擴大,若依此脈絡解釋,未來將出現發動無差別恐攻或持槍隨機掃射者不能判死、但狙擊特定人士就可判死的怪象。廖直言,應留給法官裁量空間,綜合犯罪情節、手段、動機、所生危害等因子後,再決定是否判死。他認為,法院若認為直接與間接的惡性不同,應委請立法機關修法明確區分刑責,才是正道。
司進會︰限制「故意」範圍 恐影響刑法適用
陳宗豪說,不論直接或間接故意,只要情節非常嚴重,依照我國法令,仍有判死空間,院方不宜自我設限。他舉例,炸彈客在鬧區引爆炸彈,釀成百人死傷,但抗辯「要炸的人沒死」,難道就一定不能判死嗎?他提醒,誤用法條可能有違憲疑慮,目前只有被告、法官有權聲請釋憲,被害人無此權利,相關機關應重視此問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表示,立法為民、用法於民,法院創設新見解拘束下級審的認事用法,限制「故意」二字範圍,恐影響刑法的適用。何認為,死刑存廢是政策選擇,應透過立法形成,若由司法解釋判死框架,會有「先射箭再畫靶」的質疑;他強調,我國各級審均可釋憲,卻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提案大法庭統一見解,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