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傷稚女全身竟判易科 狠父二審判關
2022/10/16 05:3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四年前時年僅兩歲的張姓女童因哭鬧而惹怒張姓父親,張男除了用「不求人」揍女兒,還用牙齒把女兒全身咬出十四處傷痕,高雄市社會局獲報介入處理,並緊急安置女童。高雄地院一審將張男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輕判六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判刑太輕上訴;雄院二審合議庭改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八月。
判決指出,張姓女童兩歲時被人通報疑似受虐,高市社會局獲報介入處理,發現小女童的臉、背、屁股和四肢布滿新舊咬痕,還有多處瘀傷,社工報警。
警方傳喚女童父母到案,他們承認打小孩,但強調是小孩生活能力差、又愛哭鬧,才動手「教」小孩。雄院一審考量張男認罪的犯後態度,依加重傷害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後,雄院二審合議庭調查發覺,案發當天張男夫婦被帶到派出所時,女童眼神呆滯,沒有情緒起伏也不哭鬧,而且爸媽經調查後離開派出所時,女童也未出現不捨分離或哭鬧等情緒。
此外,女童被安置後的初期,對於成年男性有畏懼、閃避的人際退縮反應;安置滿月後,在寄養家庭的肢體表現、人際互動顯得自在、有較多笑容,法官因此認定女童遭父親不人道施虐,身心受創進而妨害發育,改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八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