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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殺無赦」狼警恐連退休金都飛了

保二總隊第三大隊洪姓資深警員性侵女員工未遂,被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資料照)

保二總隊第三大隊洪姓資深警員性侵女員工未遂,被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資料照)

2022/10/04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警政署保二總隊洪姓資深警員侵入員警宿舍性侵女員工未遂,被懲戒法院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懲戒法院指出,洪被撤職期滿後,雖可復職,但必須自己找政府職缺,法界指出,警政機關對犯下性侵案件的「狼員警」,應會「殺無赦」,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駁回他再任警職的申請,除非他能再任公職,否則將無法辦理退休,也不能領取退休金,損失不小。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懲戒處分有九種,最重的前兩項處分為免職和撤職(並停止任用一至五年不等),免職是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撤職是「撤其現職」,其停止任用期間,不能擔任公務員,期滿後可以「再任」公務員,不過,原機關不保留職缺,必須自己找缺,以洪男犯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言,欲再任公職,相當不易。

法界指出,政府機關對犯下貪污、性侵等重大犯罪的公務員欲申請再任公務員,通常會依相關法規將其拒於門外,禁止其回任,以洪男為例,警政署也很可能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駁回他申請再任警職。

警政署拒絕有問題警員回任有前例可循,前嘉義市員警周明賢涉嫌包庇賭博電玩,二○一六年被台南高分院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四年,公懲會(懲戒法院前身)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周二○一八年申請再任警職,被警政署以他曾受撤職處分,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駁回申請。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院認定,警政署不准其申請沒有違誤,判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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